走进长白山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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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边州林业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本部门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分别委托给白河林业局、安图森林经营局、敦化林业局、黄泥河林业局、大兴沟林业局、珲春林业局、和龙林业局、八家子林业局、汪清国有林管理分局、天桥岭林业局、大石头林业局在其辖区内行使。 具体如下: 一、受委托人在其管辖区域内,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决定应以延边林管局的名义作出,加盖“延边林管局行政执法专用章”。较大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应填写林业行政案件处罚意见评审表,由林管局林业行政案件处罚评审小组签署评审意见,并报林管局法制办和州法制办备案。 三、对在林业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为,由受委托人单位代理延边林管局作为被复议机关参加行政复议活动或作为被告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 上诉委托事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有效。 特此公告。
延边州林业管理局 2017年 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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